CEPA及专业服务
CEPA及专业服务

发展重点

  • 推动对香港在金融、教育、法律及争议解决、航运、物流、铁路运输、电信、中医药、建筑及相关工程等领域实施特别开放措施。
  • 研究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对香港投资者的资质要求、持股比例、行业准入等限制,不断提升内地与香港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
  • 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试验区,逐步推出更多试点项目。
  • 推动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对香港投资者的资质要求、持股比例、行业准入等限制。
  • 发挥香港的国际化专业服务优势。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是内地与香港于2003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多年来内地和香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不断扩阔CEPA的内容和范畴。

  • 在货物贸易领域,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全面实施零关税1。《货物贸易协议》新增「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及「粤港澳大湾区贸易便利化措施」四个专章,以深化两地货物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 在服务贸易领域,双方已基本实现自由化,香港服务提供者可在大部分服务领域,以优惠待遇进入内地市场。开放措施的优惠形式包括允许独资经营、放宽股权比例的限制、降低资本或资产要求,以及放宽地域及经营范围限制等。《〈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于2019年11月21日签署,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市场和更新关于便利服务贸易的承诺,并降低香港企业和专业人士进入内地市场的门坎。《修订协议》于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 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例如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律师、医生,可以通过CEPA两地资格互认或考试的安排获取内地的专业资格。此外,该等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如受聘于内地的相关企业,可以在指定的内地省市注册执业、开设建筑设计或结构工程等事务所,又或与内地事务所以合夥或联营等模式经营。而律师事务所以合夥方式联营可以提供一站式跨境法律服务,并与内地合夥人分担经营成本和分享利润。
  • 中央政府于2019年11月6日公布进一步扩大建筑业专业人士资格互认范围,新措施将延续已到期专业资格,以及让具有香港专业学会会员资格的香港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与内地相应协会(学会)会员开展资格互认工作。此外,通过互认或考试取得内地建筑及相关工程等领域专业资格的香港建筑业专业人士在广东、广西、福建享有的相关优惠措施,将扩展至内地全境。
  • 法律专业方面,现时符合相关条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称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者可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8年共有108名香港居民考获合格成绩。
  • 自2019年3月起,合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范围已由广州、深圳和珠海扩展至内地全境。截至2019年10月,两地律师事务所共成立了11家合夥联营律师事务所,其中深圳七家、珠海两家、广州两家,有39名香港律师派驻其中,亦有香港大律师及事务律师获广东律师事务所聘用为法律顾问。
  • 2019年1月司法部与律政司签署《会谈纪要》,原则上同意进一步开放合夥联营律师事务所及法律顾问的有关措施。其中《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夥联营试行办法(2019年修订)》于2019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三年,措施包括取消在广东省设立的合夥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限制、允许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聘请港、澳及内地律师,以及放宽合夥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受理行政诉讼法律事务等。
  • 中央政府于2019年11月6日公布允许香港法律执业者同时受聘于一至三个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而法律顾问的聘用亦会由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并无须年度注册。此外,国务院办公厅於2020年10月22日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办法》),《办法》提供了大湾区执业考试及业务范围等规定,让香港的执业律师和大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后,可在大湾区内拓展专业法律服务。
  • 投资方面,香港投资者在内地可享投资保护和便利。
  • 检测认证方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于2019年11月21日签署,在内地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符合条件的香港检测机构可与内地指定机构进行产品检测合作,范围从现时在内地加工或生产、或在香港加工的CCC产品,扩展至在任何地区加工或生产的CCC产品。措施将有助香港检测机构为内地庞大的消费品市场(包括从外地进口的产品)提供优质检测服务。
  • 经济技术合作方面,双方在22个范畴加强合作,配合香港和内地的发展趋势及需要,并促进「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合作,为以后更紧密合作提供具体方向。

1 不包括内地有关法规、规章禁止进口的和履行国际公约而禁止进口的货物,以及内地在有关国际协议中作出特殊承诺的产品。

资料来源: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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