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利用外资项目)实施细则》

中山市商务局于2022年5月13日印发了《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利用外资项目)实施细则》。

项目资金奖励对象
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优先支持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企业。

项目资金奖励范围及标准
自2022年起,对自然年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500万美元及以上(仅限货币出资,下同)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一)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2000万美元及以上,按该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2%给予支持,最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
(二)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少于2000万美元的,按该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1.5%给予支持。
(三)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500万美元及以上、少于1000万美元的,按该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1%给予支持。

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实施细则》新增申报条件相关要求,申报单位应承诺满足相关条件并切实履行承诺,包括:
  (1)实缴资金应在到位后1年内投入到本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并切实履行承诺。
  (2)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应用于本企业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并切实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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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利用外资项目)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13.0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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