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粤司规 [2019] 1号)

对申请合伙联营所的门槛条件,受理承办诉讼范围和自主招聘内地律师等方面做出修订。

广东省司法局于2019年07月05日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对申请合伙联营所的门槛条件,受理承办诉讼范围和自主招聘内地律师等方面做出修订。

本办法自2019年08月0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司规 [2018] 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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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05.0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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