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为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申请认定,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早前联合制定《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明确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办法》表示,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 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办法》明确,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认定须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至于第一批外资研发中心名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由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而已征应免税款,外资研发中心可以向深圳海关申请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抵扣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深圳市税务局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向深圳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抵扣额抵扣的,仅向深圳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相关连结
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09.0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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