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
该办法共二十三条细则,主要从备案对象、业务范围、备案程序、从业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香港工程建设咨询服务企业和专业人士的从业活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11月26日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共二十三条细则,主要从备案对象、业务范围、备案程序、从业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香港工程建设咨询服务企业和专业人士的从业活动。办法订明了取得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从业资格的企业和取得香港工程建设咨询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若具备特定备案条件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网上备案,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范围内开业执业,为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申请人应在广东建设信息网(www.gdcic.net)「 香港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备案管理平台」 填报信息和上传材料。其中,香港企业以及该企业专业人士的备案由该企业统一办理,加入内地企业的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由该内地企业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在网站公布。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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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
26.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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