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1年5月14日《江门市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该实施办法提供技术改造奖补资金以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促进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扩规模。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江门市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聚焦“5+N”产业集群,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促进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扩规模、稳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奖补资金(以下简称“技改奖补资金”)是指由市、县(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资金。本实施办法涉及的技改奖补资金由市本级与属地政府按财政管理体制共同分担。
  第三条 技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各级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奖补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技改奖补资金的奖补对象为江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企业。
  第五条 企业按项目实施情况申请技改奖补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在江门市内,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内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或核准档;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
  (三)项目已完工,且项目完工日期在备案证或核准档建设期内;
  (四)申报技改奖补资金的项目及设备未获得过省、市两级财政资金支持;
  (五)项目按规定纳入统计部门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六)企业为申报前一年及申报当年的在库规模以上企业,近三年内信用良好(没有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第六条 奖补标准:
  按项目核定的设备购置额不超过10%予以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300万元。具体奖励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针和项目设备总购置额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技改奖补资金申报程序如下:
  (一)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年度申报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结合实际发布本地区年度申报通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企业项目申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省级技术改造政策资金支持。
  (二)企业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技改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完工评价及奖补资金申报等,具体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三)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数据,自行或按程序组织第三方机构成立专家组开展项目评审和现场核查。
  (四)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规定对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内部复核,经本部门党组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后,编制本地区技改奖补资金项目计划,并对项目计划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把项目计划和本部门同意推荐上报公文一并报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处理。
  (五)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级工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各市(区)上报项目进行复核,编制市、县(区)两级技改奖补资金项目计划。
  (六)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经审定的技改奖补资金项目计划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对各市(区)下达技改奖补资金项目计划,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处理。
  (七)市、县(区)两级相关部门依据有关程序及时将技改奖补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市、县(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技改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技改奖补资金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技改奖补资金预算申请,制订并下达技改奖补资金项目计划;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落实总体绩效评价等工作;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是否为在库规模以上企业、项目是否按规定纳入统计的意见进行复核;指导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做好技改奖补资金项目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技改奖补资金的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技改奖补资金预算申请;负责组织本地区技改奖补资金项目申报、完工评价、项目评审、公示、项目计划下达及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核定项目设备购置金额及技改奖补金额;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将技改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管理和绩效自评等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是否为在库规模以上企业、项目是否按规定纳入统计出具意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获得技改奖补资金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技改奖补资金申请材料、评审材料及绩效评价数据的存盘和信息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技改奖补资金按“谁安排、谁审核、谁负责”原则,落实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获得技改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经查实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将追回全部已拨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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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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