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深圳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於2024年1月24日印發“關於印發《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當局宣布開展“北向通”業務的港澳投資者應符合港澳金融監管機構規定的相關要求。內地銷售證券公司可按現行制度規定為港澳投資者新開立個人資金賬戶,作為“北向通”投資戶,用於購買“北向通”投資產品。本細則自2024年2月26日起施行。
24.01.2024
聯繫我們
請提供聯絡資料,我們將盡快與您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