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司法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司法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2019年修訂)》的通知(粵司規 [2019] 1號)
對申請合夥聯營所的門檻條件,受理承辦訴訟範圍和自主招聘內地律師等方面做出修訂。
廣東省司法廳於2019年07月05日印發《廣東省司法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2019年修訂)》的通知。對申請合夥聯營所的門檻條件,受理承辦訴訟範圍和自主招聘內地律師等方面做出修訂。
本辦法自2019年08月0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廣東省司法廳印發<廣東省司法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的試行辦法(修訂)>的通知》(粵司規 [2019] 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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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司法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司法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2019年修訂)》的通知
05.0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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