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推動粵港澳知識產權互認互通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穗開知規字 [2020] 1號)

細則列明可享受辦法中扶持措施的企業、個人或機構的條件和港澳或新加坡知識產權的認定程序。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推進粵港澳知識產權互認互通辦法(試行)》(穗埔府規〔2019〕29號),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局於2020年4月14日印發關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推動粵港澳知識產權互認互通辦法(試行)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列明可享受辦法中扶持措施的企業、個人或機構的條件和港澳或新加坡知識產權的認定程序。明確給予服務機構落戶獎勵與知識產權從業人員資格獎勵、列明以補貼方式支持知識產權仲裁、鼓勵培養仲裁調解人才、強化調解機制、設立IP金融超市以及加強行業互動,促進粵港澳知識產權互認互通的具體措施。該實施細則亦提出給予開展知識產權擔保融資、知識產權融資租賃和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的相關企業補貼的具體措施等。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4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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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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