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

對試點工作涉及的報名、考試、申請執業、業務範圍、執業管理和組織實施等作出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年10月22日印發《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辦法》)。《辦法》指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的決定》,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開展試點工作,符合條件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通過特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可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辦法》對試點工作涉及的報名、考試、申請執業、業務範圍、執業管理和組織實施等作出規定。試點期限為三年,自《辦法》印發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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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

22.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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