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内地关系密切,往来交通网络发达,口岸设备完善,交流频繁。陆路口岸包括罗湖、落马洲支线、红磡、深圳湾、落马洲(皇岗)、沙头角、文锦渡、高铁西九龙站、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出入境人流近年节节上升。
高速铁路
广深港高速铁路香港段连接国家高速铁路网,大幅缩短往来香港与深圳、广州,以至珠三角地区其他城市的时间,巩固香港作为区域交通枢纽的地位。高铁香港段直接连接了香港西九龙站和58个内地站点。乘客可以透过换乘国内其它高铁专线到达更多大湾区城市和国内其他城市。
请浏览港铁和高铁网站查询有关费用,路线和时间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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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铁 – 高速铁路网站: https://www.highspeed.mtr.com.hk/tc/main/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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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12306 网站: https://www.12306.cn/index/
公共交通 (香港到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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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
乘坐地铁到深圳是一个常用的选择。地铁东铁线罗湖和落马洲在过关后与与深圳地铁连接。 请浏览香港铁路查询东铁线费用,路线和时间表的信息:http://www.mtr.com.hk/ch/customer/services/to_from_lw_lm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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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小巴/的士
你可以乘坐巴士/小巴/的士到陆路关口过关。有关陆路过境运输的信息,请查阅运输署网站: https://www.td.gov.hk/sc/transport_in_hong_kong/land_based_cross_boundary_transport/index.html
广州-九龙直通车 (由香港到广州)
港铁提供连接香港和内地的城际直通车服务。三条直通车路线分别为北京线、上海线及广东线。 粤港直通车由红磡开往常平及广州东。目前,来往红磡与广州东之间的直通车每日对开九班,其中北行八班、南行八班停靠常平站,全程约需两小时。
有关费用,路线和时间表的信息,请查阅港铁网站: https://www.it3.mtr.com.hk/b2c/frmIndex.asp?strLang%3DBig5
跨境巴士
跨境巴士提供往来香港市区与内地或澳门的定点、定线、定班交通服务。
香港市区的主要站点设于铜锣湾、尖沙咀、九龙站(圆方) 、旺角、太子、观塘、将军澳等。经港珠澳大桥前往内地主要目的地包括中山、珠海、江门、新会、开平、台山、阳江等,而前往澳门市内主要目的地为凼仔区的部分酒店。
有关跨境巴士服务的路线、班次及票价等详情,可致电以下跨境巴士商会热线查询有关营办商资料:
- 港粤直通巴士协会: 电话 2721 4466
- 中港澳直通巴士联会: 电话 2782 0738
跨境出租车
跨境出租车提供个人化的点对点预约交通服务,旅客可致电上述跨境巴士商会热线查询有关营办商资料。请参考运输署网站关于如何分辨已获批准的跨境出租车服务的信息。
跨境渡轮
请查阅香港政府有关往澳门及内地港口的渡轮服务的网站查阅相关信息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ransport/crossboundary/ferryservices.htm)
有关往来香港与澳门以及香港与中国内地的实时客轮信息,请查阅跨境渡轮服务网站 (http://crossboundaryferryservices.mardep.gov.hk/sc/)
随着香港与内地经济融合日渐紧密,跨境驾驶亦越趋频繁。如你需要驾驶私家车过境,并已在本港为私家车进行登记及持有有效香港正式驾驶执照,便可细阅下文了解如何申请本港及广东省政府规定的有关牌照及通行证。你亦可在此找到跨境驾驶的有用资讯及提示。
一般规定
要驾车过境,司机和车辆须获得有关当局批准。你须申请内地驾驶证、由广东省公安厅为车辆和司机签发的「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俗称「批文」),以及运输署为车辆发出的「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此外,你亦须在内地办妥其他有关手续。
申请内地驾驶证
凡持有有效香港正式驾驶执照的本港居民,均可向广东省公安厅申请免试换领内地驾驶证。
你必须亲身前往广东省内指定公安车辆管理所办证窗口办理申请,如欲了解申请详情,可致电广东省公安厅电话 86-20-36220800 或浏览其网站。
更多关于广东省公安厅免试换领内地驾驶证
广东省公安厅就香港居民免试换领内地机动车驾驶证的业务指南
申请批文
要申请广东省公安厅签发的「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你必须符合有关的申请条件。如欲了解申请批文的条件及手续,可联络广东省公安厅或浏览以下连结。
申请广东省公安厅签发的「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申请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
获得广东省公安厅签发的「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后,你须向香港运输署申请「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
要申请「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你须将填妥的申请表格(表格编号:TD 547D)及所需证明文件提交运输署过境服务分组。你可亲身或由代理人递交申请,亦可将申请邮寄或投入设于以下地址的投递箱:
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
海港政府大楼10楼1032室
运输署过境服务分组
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5时15分
一般查询
热线:2804 260
你可在以下连结下载申请表格,或到运输署各牌照事务处索取。
下载过境车辆「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新签发申请书(表格编号:TD 547D)(pdf档案)
除未有配额的申请外,新申请一般需时约 5 个工作天处理。
所需文件
以个人名义为私家车申请「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所需证明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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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签发的有效「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第四联(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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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身份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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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香港车辆登记文件副本(正面及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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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香港驾驶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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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或人大或政协委员证副本(如适用)
以公司名义申请「封闭道路通行可证」,则除了上述文件(香港身份证副本除外),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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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香港商业登记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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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最近发出的商业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核证本(无限公司适用);或公司注册处提供的最新公司查册(查阅公司资料)结果核证副本或最新的周年申报表核证副本(由公司注册处或香港注册会计师/律师核证)(有限公司适用)
倘有关公司是没有在香港注册的海外公司,则须额外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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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公司的注册文件和董事名单(由香港注册会计师/律师核证)、委托信及获委托的香港公司的上述两项文件
许可证费用
为私家车签发「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的费用为每年港币540元。
前往深圳湾口岸
若你持有有效「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便可驾车经许可证上所指定的过境通道过境。现时共有四个过境行车通道,包括落马洲、沙头角、文锦渡及深圳湾口岸。其中第四条过境行车通道-深圳湾口岸已于2007年7月通车。
交通安排
现时,部分来往深圳湾口岸的道路被划为封闭道路。除的士外,只有持有有效「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的车辆才可通过该路段。没有「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的车辆便须利用厦村交汇处返回元朗或屯门。以下连结载有深圳湾口岸交通安排的地图指引。
深圳湾口岸的运作时间原定为每天17.5小时,由上午6时30分至午夜。往深圳湾口岸的道路会在口岸停止运作前30分钟封闭,你应确保有足够时间抵达深圳湾口岸办理出入境手续。由2008年5月26日起,凡持有有效深圳湾口岸「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的跨境私家车,均获准于午夜至上午6时30分使用落马洲通道过境,直至另行通知。
此外,深圳湾公路大桥或会在恶劣天气下全面封闭,你应留意最新交通信息。
保险保障范围
你或须留意驾车前往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的保险安排。以下连结载有深圳湾口岸通车后,有关保险保障范围扩阔至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的详情。 更多关于保险保障范围
资料来源: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ransport/crossboundary/xb_driving.htm
大部分香港流动网络服务营办商容许客户在香港申请实名认证的内地手机号码。提供相关服务的例子如下(只供参考):
- 3 香港: 内地副号服务
- CSL: 「86-易」内地手机号码服务
- 中国移动香港: 大湾区服务计划
- 中国联通 (香港):ONE大中华共享计划 / ONE大湾区共享计划
- 数码通: 智2通 / 大湾区自在通
- Sun Mobile: 中国号服务
不同营办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各有不同。请向营办商查询最新及详尽的信息。
2019年11月6日中央就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公布16项政策措施。有关措施将进一步便利港人在大湾区内地城市发展、就业和居住,以及加强大湾区内人流、物流、资金流等方面便捷流通。16项政策措施包括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推出香港居民异地见证开立内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试点内地银行可通过其香港分支机构或同一法人集团的控股银行,采用异地见证方式,为香港居民开立内地银行第II、III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便利香港居民在内地使用移动支付。
不少在香港及内地设有业务的银行容许客户透过在香港分行见证开户以申请内地银行户口。
开户所需文件
一般而言,银行通常需要以下文件作开户用途:
-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回乡证)
- 实名认证的中国内地手机号码
- 有效地址证明
所需要文件可能根据不同银行要求而不同。部分银行需要事先预约开户。详细数据可向个别银行查询。注意部分银行或需要客户亲身前往内地分行启动账户。
内地银行户口转账金额限制
香港居民由香港转账至内地户口的每日转账上限为人民币80,000元。
内地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Ⅱ类与Ⅲ类, 三个类别的账户功能、权限和支出上限不同:
- Ⅰ类账户: 传统账户,可使用全面的银行服务,例如定期存款及财富管理服务。没有支出上限。
- Ⅱ类账户: 每日人民币支出上限为人民币10,000元, 每年人民币支出上限为人民币200,000元。
- Ⅲ类账户: 账户余额与每日支出上限不可超过2,000元, 适合小额支付, 例如绑定电子钱包以支付用餐,购买火车票及购物。
绑定内地电子钱包
很多透过香港银行开办的内地银行账户都可以与微信支付和支付宝(中国内地版)等内地流行的电子钱包绑定。用户需要银行发出内地银行账户的借记卡/信用卡才能将内地银行账户绑定到电子钱包。 请注意有部份银行表示所提供的账户无法与内地市面上所有的电子钱包相关联。请向银行查询有关绑定特定电子钱包的信息。
关于手机支付的信息,请参考常见问题中的「如何在中国内地使用手机支付」。
提供在香港透过见证开户申请内地户口的银行例子 (只供参考) :
银行网站 |
需要为现有客户? |
需要预约? |
需要亲身前往内地启动户口? |
可以流动/手机银行管理/指示账户交易? |
可绑定中国内地电子钱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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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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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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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需要在内地分行登记借记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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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亚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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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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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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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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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银行有各自的服务收费,处理时间及户口需求。请向银行查询最新及详尽的信息。
使用香港版本电子钱包
支持香港居民在内地便捷使用移动电子支付是中央就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于2019年11月6日公布的16项进一步便利港人在大湾区内地城市发展、就业和居住的政策措施之一。
由2018年开始,香港电子钱包已经可以在内地包括大湾区广泛使用,而覆盖的实体商户数目和交易量也持续上升。为便利港人在大湾区内使用移动支付服务,特区政府与内地当局商讨,作出政策配合。措施有助促进大湾区内人流互通,更好地满足了港人在大湾区内对移动支付服务的需要。
微信支付香港,支付宝香港,银联等主要的香港电子钱包营运商已经推出了供香港居民使用的跨境支付服务,让香港居民在内地使用与香港信用卡/银行账户绑定或经过身分认证的电子钱包 (视乎营运商的要求)。
用户可以在内地使用电子钱包购买高铁车票、支付的士车费、在指定商户例如指定的餐厅消费。
用户指南/产品数据 (仅供参考):
- 支付宝香港
- 微信支付香港
- 银联
有关最新的资料,请向营运商查询。
使用内地版本电子钱包
使用者需要内地银行户口和经过实名认证的内地手机号码才能够使用内地版本电子钱包,例如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关于内地银行户口和手机号码的信息,请参考常见问题中「如何在香港申请中国内地银行户口」和「如何在香港申请经过实名认证的中国内地手机号码」。
GoGBA 营商懒人包 - 在大湾区办理税务香港贸易发展局与瑞丰德永(卓佳集团成员)协力推出GoGBA营商懒人包系列,支持企业踏出开设业务、处理税务、办理各种相关手续的第一步。
(I) 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
本GoGBA营商懒人包简介大湾区以至内地其他各省市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的计算方法、申报流程、
相关网站及其他信息,以截至2022年7月的数据为准。
(II) 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及印花税
本GoGBA营商懒人包简介大湾区以至内地其他各省市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及印花税的计算方法、申报流程、相关网站及其他信息,以截至2022年8月的数据为准。
请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市税务机关、政务服务平台等官方网页查阅最新相关政策及详细信息,并按特定需求咨询专业人士。
內地稅務
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投资者)到内地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可能会涉及的主要内地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地方附加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及关税等。如需了解具体的税务问题或其实际操作,可致电广东省税务机关咨询热线:(86 20) 12366。
企业所得税
总体概况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如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就其所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预提所得税率可能依据中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议予以降低。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企业利润为主要依据,但不是直接意义上的会计利润。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采用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增值税、消费税及地方附加税费
增值税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在流通环节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11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十二五」规划的税制改革目标,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的改革。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深化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2017年12月,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将实行营改增的纳税人,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明确规定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外,针对特定的14种消费品额外征收的流转环节税费。2008年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列举了14种消费品,包括香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成品油、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及高档手表等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按消费品的不同,分别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计算。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征收汽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车用含铅汽油及酒精消费税。
为促进节能环保,自2015年2月1日起,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按照其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纳税,适用税率均为4%。
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地方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计算方法以实际缴纳两税税额分别乘以税率。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税收政策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含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适用的税务处理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价格(限值:单次交易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为人民币20,000元) |
适用的税务处理 |
在限值以内 |
关税税率暂设为0%。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人民币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 | 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
关税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为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2004年1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国务院负责制定《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
海关负责征收进口到中国的货物的应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包括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了达到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要求,中国海关自2002年来已经陆续降低了进口货物关税税率。关税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完税价格为基础,按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或者数量为标准,计算关税税额。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印花税
在内地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10月生效)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契税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8月12日《契税法》正式公布,标志着契税从暂行条例提升到法律层面。该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届时,自1997年起施行的契税暂行条例将被废止。
根据《契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契税税率为3%至5%。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欲了解《契税法》的详情,请参考内地政府网站:
http://www.moj.gov.cn/Department/content/2020-08/12/592_3254045.html
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协议待遇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香港税收安排”)及其第一议定书于2006年12月生效并实施。此后,双方又于2008年6月、2010年5月、2015年4月及2019年7月分别达成内地-香港税收安排的第二议定书、第三议定书、第四议定书及第五议定书。通过该安排及其议定书,香港居民取得符合安排所规定的条件来源于内地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收益,可以向内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获批后可享受税收安排优惠待遇。若香港居民不符合税收安排规定的条件,则其取得的来源于内地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收益,将适用法定的预提所得税率10%。
股息 |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财产转让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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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安排优惠税率(注释) | 5% | 7% | 7% (飞机和船舶租赁减按优惠税率5%计征) |
0% |
注释:上述协定优惠税率仅在收入的取得方满足一定条件并有权享受税收协议优惠待遇时方可适用。
为简化内地-香港税收安排执行程序,经内地税务专管当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并达成一致,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文件,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有关香港居民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内地-香港税收安排待遇条件,则原适用于该公历年度的居民身份证明文件不能用作其它情况发生变化后的香港居民身份。
资料来源: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https://www.gdeto.gov.hk/sc/doing_business/doing_business.html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例如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律师、医生,可以通过CEPA两地资格互认或考试的安排获取内地的专业资格。此外,该等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如受聘于内地的相关企业,可以在指定的内地省市注册执业、开设建筑设计或结构工程等事务所,又或与内地事务所以合伙或联营等模式经营。而律师事务所以合伙方式联营可以提供一站式跨境法律服务,并与内地合伙人分担经营成本和分享利润。
中央政府于2019年11月6日公布进一步扩大建筑业专业人士资格互认范围,新措施将延续已到期专业资格,以及让具有香港专业学会会员资格的香港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与内地相应协会(学会)会员开展资格互认工作。此外,通过互认或考试取得内地建筑及相关工程等领域专业资格的香港建筑业专业人士在广东、广西、福建享有的相关优惠措施,将扩展至内地全境。
专业资格互认及其他有关专业服务的事宜
建 筑 及 相 关 工 程 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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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内地与香港建筑及有关工程的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的最新资料,请浏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网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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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
香港建筑师学会与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17日在北京签订了两地建筑师专业资格互认的正式协议。双方已于2004年5月举行协议下的首次培训及测试,并于2004年8月16日向首批成功通过测试的人士颁发资格证书。详情请联络香港建筑师学会。 -
结构工程师
香港工程师学会与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于2004年8月27日在北京签订了两地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协议。详情请联络香港工程师学会。 -
产业测量师
香港测量师学会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于2003年11月4日签订了关于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产业测量师的资格互认协议。双方已于2004年3月举行协议下的首次培训及测试,并于2004年8月20日向首批成功通过测试的人士颁发资格证书。详情请联络香港测量师学会。 -
规划师
香港规划师学会与国家建设部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5月24日签署香港与内地城市规划师资格互认的协议。详情请联络香港规划师学会。 -
工料测量师
香港测量师学会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2005年5月24日签订了关于香港工料测量师与内地造价工程师的资格互认协议。双方已于2005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进行协议下的首次培训及测试,并于2006年5月11日向成功通过测试的人士颁发资格证书。在互认协议的基础上,双方于2009年6月22日、2015年10月15日及2017年7月25日签署了补充协议。详情请联络香港测量师学会。 -
建筑测量师
香港测量师学会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于2006年6月27日签订了关于香港建筑测量师与内地监理工程师的资格互认协议。详情请联络香港测量师学会。
证券及期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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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2003年12月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与证券及期货人员资格有关的安排》。有关在《安排》下内地与香港就证券及期货服务专业资格互认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有关的常见问题"连结内的专题3.5及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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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进一步的查询,请联络证监会。
专利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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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年起,香港居民可参加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全国专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及通过实习及相关程序后在内地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详情请浏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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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闻公报(pdf格式)
会计师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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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4年8月27日签署《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协议》(pdf格式)。两项分别关于(i) 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的补充协议及(ii) 扩大相互豁免受惠人员范围的协议 (pdf格式)亦在《安排》补充协议五签署当日 (2008年7月29日) 同时签署。此外,《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补充协议二》(pdf格式)亦已于2010年11月1日签署。详情请联络香港会计师公会或浏览香港会计师公会的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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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排》补充协议六下,内地允许2009年3月31日及之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内地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豁免「财务与会计」科目。详情请参阅《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产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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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产代理监管局与内地有关规管机构-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房学)于2010年11月3日签订了《内地房地产经纪人与香港地产代理专业资格互认计划的协议书》(pdf格式)。地产代理监管局其后与中房学于2017年6月23日再次签订协议,延续有关计划。详情请联络地产代理监管局或浏览地产代理监管局的网页。
来源: 工业贸易署
https://www.tid.gov.hk/sc_chi/cepa/mutual/mutua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