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于2024年3月11日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外资奖励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资奖励资金的审核及相关管理活动。办法明确对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新增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5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单个外资企业每年享受的外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港澳台资企业参照外资企业执行。该办法自2024年3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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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24〕3号)

11.0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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